第十六条 支持中药饮片增补纳入广东省医保药品目录,支持独家中药品种、民族药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探索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或利用个人账户资金建立地方特色健康保险,将部分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创新药品纳入保障范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特需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支持广州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积极支持创新药品通过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在本市建设生产厂房和办公用房,意向用地纳入市、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强化用地用海用林保障,并加快完善周边水、电、气、路及环保、信息等配套基础设施。对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先租后让的租赁权年限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对特别重大项目,以市场评估地价为基础,充分考虑项目特点综合拟定出让起始价格。(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对于常年需要进行科研、临床研究或生产用品(试剂、仪器设备、生物样品、抗体原研对照药等)进出口的生物医药相关单位,由市科技部门定期通报海关部门。海关部门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信用培育工作,对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给予相应海关优惠便利。(牵头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第十九条 对于掌握“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并在我市建设的重大公共技术平台、高端产业化项目,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大生物医药平台、中心、实验室及产业项目,以及国家级生物医药改革试点、基地、平台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组建设立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其他社会资本扶持新药、创新医疗器械项目及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被投项目在审评审批、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纳入市、区有关部门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组建药物临床试验区域伦理委员会,建立统一的伦理审查平台,推进伦理审查互认,提高伦理审查效率。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企业全产业链对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分别安排不超过1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药物临床试验区域伦理委员会、广州市生物产业联盟,以及在穗的全国创新生物医药创业投资服务联盟、广东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委会、生物产业创新智库等行业组织机构开展全产业链协作、培训、交流、论坛、会展等活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